第一条为规范校园内各类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避免随意增容带来的超负荷隐患,保障学校用电供给整体安全、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设备、设施”是指以电力作为基本驱动的大型教学仪器、办公设备、特种设备、科研设施等。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各类施工、改造临时用水电,需加装计量装置。所需水电费用由相关单位(部门)从科研、专项等费用中支出。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在行使用的各类设备、设施严禁进行私自电线路的改接、改装、改造,如有需要须通过后勤管理处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新采购(拟采购)相关设备、设施前应先将设备、设施的各项使用参数、使用位置、安装和施工工艺等信息以文字形式报后勤管理处进行用电负荷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后勤管理处的设备、设施用电负荷可行性论证情况,作为是否能够进行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完毕,应经后勤管理处相关部门进行使用情况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遇特殊情况,设备、设施超出现有电容负荷,且急需安装、使用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后提出相关方案。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各类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使用。如因私自进行各类设备、设施的用电改接、变更导致的后果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